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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证在前,为何判我败诉蒙冤?
时间:2026-04-1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“检察官真是我的救命恩人,要是没有你们,我这3万块血汗钱就真的打了水漂!”4月8日上午,春日暖阳洒满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庭院,张某军双手捧着锦旗,紧紧攥住承办检察官的手,眼眶泛红、声音哽咽。这温暖的一幕,背后是一起跨越近九年、堂兄弟间的虚假诉讼案,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下,原审错误判决得以启动再审纠正。

2017年7月25日,张某军念及兄弟亲情,在堂弟张某做织罗生意缺启动资金向其借款时,将自家面粉厂倒闭后变卖原料所得的3万元出借给张某,张某写下借条交由张某军保管,双方约定半年后还款。可还款期届满,张某百般推诿,争执中竟撕毁借条、翻脸不认账。

借条被毁,张某军陷入绝境,幸得妻子提醒,翻出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唯一线索:妻子催款“张某以前的翻篇了,你现在欠我31300元先把1300给了吧,剩个正数”,张某回复“好的嫂子”并转账1300元。张某军据此诉至法院,却不料张某提交伪造微信截图,在催款消息与关键回复前新增大量无关对话,导致回复错位,还谎称张某删改记录。因无借条原件,法院采信虚假证据,判决张某军败诉,再审申请亦被驳回。

“我就是想不通,明明是他借了我的钱,提交个假证据就判决我败诉,这公道在哪?”走投无路的张某军于2025年底走进深泽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求助。承办检察官耐心倾听,郑重承诺:“我们一定会查到底,还你一个公道。”

承办检察官聚焦微信聊天记录这一核心证据,逐字比对双方提交的记录,很快发现破绽:张某伪造的截图中有4处与原始记录矛盾,其中一处催款相关表述存在明显文字错误,这成为识破伪造的关键。同时,张某新增无关对话导致关键回复错位,企图误导法院。

承办检察官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第二款“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…”之规定,依法要求张某出示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,可张某一口咬定该手机早已丢失,无法提供。检察官并未轻信其说辞,随后依据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》相关规定,在张某全程在场见证、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,对其正在使用的手机依法开展查验。经查,该手机2016年至调查当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始终连续完整,“手机丢失”的谎言当场不攻自破;同时,该手机中并无张某与张某军妻子的相关聊天记录,进一步印证了张某故意删除聊天记录、伪造截图,企图逃避债务的真实意图。

综合全案证据,深泽县检察院认定原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,经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,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。原审法院高度重视,裁定再审,并于202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,当庭查明张某伪造截图、删除记录、谎称手机丢失的全部违法事实,依法启动纠错程序。

承办检察官表示:“此案的办理,是对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,更是检察为民的生动体现。今后我院将持续加大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,严厉打击伪造证据、虚假诉讼等行为,聚焦群众“急难愁盼”,以精准监督守护司法公正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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